簡介:被稱為“戒網癮學校第一案”的豫章書院案,4月28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軍豹、任偉強、張順、屈文寬、陳賓非法拘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曾經臭名昭著的“惡魔書院”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豫章書院全稱...

被稱為“戒網癮學校第一案”的豫章書院案,4月28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軍豹、任偉強、張順、屈文寬、陳賓非法拘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曾經臭名昭著的“惡魔書院”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豫章書院全稱為“豫章書院修身教育專修學?!?,自2013年創立以來,該校號稱能通過國學來改造患網癮類的叛逆孩子,并進行大規模招生。但2017年10月26日,該校學生通過網絡求助的方式,由他人撰寫的《中國到底有多少個楊永信?》一文揭示了豫章書院以戒網癮為名,對學生進行虐待、體罰、囚禁和暴力訓練等。被曝光后,豫章書院主動申請停辦學校,并遣散了學生。

除此之外,據紅星新聞報道,該校除去配備嚴厲的教官采取體罰等教育方式外,還鼓勵同學之間的互相舉報,被子沒能疊好、吃飯速度慢或食物沒吃光乃至與異性同學說話都屬于被舉報范疇。一旦被舉報,輕則被打教鞭,重則面臨鋼筋龍鞭、禁閉小黑屋等處罰,禁閉時間三日至十日不等,非法剝奪學生的人身自由。南昌市青山湖區多部門聯合在被曝光后進行調查發現,該校確實有罰站、打戒尺、打竹戒鞭等行為和相關制度。隨后,豫章書院主動申請停辦學校,并遣散了學生。

2017年12月7日,通過多位受害者的聯合報案,豫章書院被正式立案調查,成為戒網癮學校的第一案。

2020年,吳、任、張、屈因犯非法拘禁罪獲刑,陳賓免予刑事處罰,但法院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羅某、陳某堯以及一審被告人張順、屈文寬均提出上訴。當年12月30日,南昌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2021年3月,該案改由萍鄉市安源區法院異地審判。2023年4月28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重審宣判。

從2017年至今,多家媒體報道揭開了豫章書院掩藏在小黑屋的惡行,引發輿論對受害者的關懷和對書院創始人的聲討。而此事件發酵五年有余,公眾對于本案的關注,不僅在于豫章書院案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公正合理,更有對其他潛藏于各個角落的網癮學校的隱憂。

1. 量刑是否過輕?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此前的審判中,豫章書院的創辦人和多名老師就已因非法拘禁而獲刑。

除非法拘禁罪之外,本次庭審中受害人的代理人還主張本案涉嫌其他四項犯罪行為,包括招搖撞騙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強迫勞動罪和非法行醫罪。但由于豫章書院有各種嚴苛的校規,學生沒有手機、且不允許和家人見面,導致目前全案的證據只有口供。由于證據不足等原因,以上幾項罪名均未被法院所認可。

除定罪問題外,本案的量刑問題也牽動著公眾的神經。

在本次“豫章書院案”的重審中,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七項非法拘禁事實,將遭受非法禁閉的人數由原來的12人增至19人,且19名被害人在遭受禁閉時均為未成年人。這給受害者方帶來了新的希望,但從判決來看,這一補充起訴并未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實質性改變。

本次庭審中檢方的量刑期限建議和原審保持一致,僅補充建議法院對吳軍豹、任偉強進行五年的從業禁止,對張順、屈文寬進行三年的從業禁止。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在判決中指出: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考慮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及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結合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并根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決定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其適用從業禁止措施。

遂對被告人吳軍豹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禁止從事教育相關職業五年;對被告人任偉強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禁止從事教育相關職業五年;對被告人張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禁止從事教育相關職業三年;對被告人屈文寬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禁止從事教育相關職業三年;對被告人陳賓免予刑事處罰。

受害者們認為這一量刑過輕,短短兩年多的監禁懲罰不能彌補眾多受害學生遭受的心理傷害。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在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應從重處罰,且在致人重傷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證據證明存在以上情節,則很難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判決。

此外,判決中對被告人做出的禁止從業三年或五年,也意味著禁止從業期過后被告人依舊可以從事教育行業,這一點令不少家長擔憂。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1條第1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p>

從立法初衷來看,從業禁止的制度價值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職業和職務之便再次犯罪,從而賦予法院按照犯罪具體情況和預防再次犯罪的需要,通過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考察,對這類犯罪采取預防性的措施。由于從業禁止的期限最高為五年,法院作出這一從業禁止的判決符合立法精神與法律規定。

2. 精神損害賠償為何被駁回?

原審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本次庭審中三名受害學生最主要的訴訟請求有兩項:一是要求吳軍豹、任偉強在全國性報刊以及網絡平臺進行公開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對維權費用、治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害做出賠償。

對于公開道歉的訴求,法院的調解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書院已經關停多年,但很多受害人在走出書院后至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創傷,無法通過簡單的心理疏導加以治愈。況且大多數受害學生也并未被列為本案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許只有公開的、正式的道歉才能給受傷的孩子們一份安慰。受害人在審理中最終接受了法院調解,并且撤回訴訟上的道歉請求。

而被告人吳軍豹、任偉強、張順、屈文寬則在《新法治報》4月25日第06版刊登道歉聲明,聲明中稱,他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南昌市青山湖區豫章書院修身教育專修學校辦學過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錯誤教學方式,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我們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現通過媒體向受害學生及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钡@一道歉似乎未達到讓受害者原諒的程度。受害人在采訪中稱,“合理的退還學費的訴求都不同意,沒有任何實質性補償的道歉是沒有誠意的?!?/p>

豫章書院案公開宣判,禁業五年判輕了嗎?

針對精神損害賠償等請求,原告人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指出,受害人目前的心理疾病與豫章書院的這段經歷具有因果關系,因而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于法有據、于情合理。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賠償學費、往返豫章書院的交通費、維權的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范疇,依法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治療費用、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然而,這一駁回判決固然是嚴格依照現有證據做出的判決,但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并非不存在可予支持的空間。就法律規定而言,雖然2021年修訂的《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p>

但是,本條款中“一般”的表述也為法院的個案裁量提供了空間。

而且,實踐中也同樣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先例,如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中的一則案例顯示,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對牛某某涉嫌強奸案依法提起公訴,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牛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害人獲得一次性賠償精神撫慰金三萬元。該判例也為此后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認定,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和參考的例證。

盧梭曾在《愛彌兒》中談到,教育應當是影響受教育者心靈和助益其發揮潛能的偉大事業,但是這一過程卻在豫章書院里淪為對孩子的控制和施暴,不禁令人嘆惋。

本次判決通過對被告人做出的懲罰,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上百個遭到折磨的孩子們一個遲來的慰藉。但“豫章書院案”的爭議仍未平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某、趙某某當庭表示上訴,意味著在二審過程中,受害人方可能會以更周全的證據準備,針對被告人的定量、量刑以及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提供更多的材料,以盡最大努力為受害者爭取更多的權益。

而豫章書院案何以發生,以及未來如何避免同類案件,更值得法庭之外的社會與家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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